訂定契約 | 2 | 101.12.27統包推動平台第1次會議廖宗盛委員意見 |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,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,故統包契約範本至為重要,該範本對於預付款、保固期限及付款辦法等有無給予彈性?若無應研議修改。 | 為利機關訂定統包採購契約,本會已參考國際相關合約(例如FIDIC、CSI)、相關工程專業機關統包契約,以及施工綱要規範(00402&00403),刪除不符政府採購慣例(例如契約變更之價格及內容由工程司核准即可,無需機關同意),或營造產業反映不公平合理之條款(例如Silver Book、00403對於天候因素規定風險由廠商承擔、機關提供資料錯誤風險由廠商承擔),訂頒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,該範本對於預付款、保固期限及付款部分皆有提供彈性之選項或內容,以利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。 |